本期内容,10年+艺术品拍卖领域专业律师对《白皮书》收录案例进行抢先解读。
案例六:拍卖人在网络拍卖场景中的瑕疵不担保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
裁判要点
竞买人通过网络拍卖竞得拍品后不付款,又以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拍品描述未做显著提示为由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应当审查瑕疵不担保条款是否构成免除或者减轻拍卖人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条款因符合《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的惯常做法,因此一般难以被认定为异常条款,除非拍卖人或委托人援用该条款的目的与常理不符或有违诚实信用。因此竞买人应理性看待拍品图录等相关资料,拍卖公司亦应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7日,钱某通过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成为某网络平台公司会员。次日,钱某通过网络方式参与“2021年秋季拍卖会”,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缴纳保证金3万元,钱某当天通过网络竞拍以13万元的价格拍得案涉拍品“清嘉庆松石绿地粉彩花卉三多双喜万寿纹撇口瓶”。拍卖成功后,钱某未如约付款,拍卖公司诉至法院。钱某抗辩称,不同意付款提货,理由有:一是拍卖公司所主张的《拍卖规则》只不过是附在拍品描述页下方的隐藏文本,其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条款系格式条款,在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二是在前述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拍卖公司未尽到瑕疵说明义务,也未声明不保证拍品真伪,如经鉴定认定涉案拍品为赝品,钱某有权据此解除合同,拍卖公司无权向钱某主张任何费用;三是即便《拍卖规则》被认定有效,双方也并未签署任何形式的《成交确认书》,根据拍卖规则有关双方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规定,双方之间不成立拍卖品买卖合同。钱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因故在竞拍前没有到实地查看案涉拍品,在支付保证金后审看时发现拍品的色泽、花纹、裂纹情况与其了解的情况不一致,怀疑案涉拍品为赝品,故不愿意付款提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
拍卖公司在网络平台中设置了拍卖规则的提示阅读环节,并在《拍卖规则》中明确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声明内容与《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条文表述一致,同时载明钱某参与拍卖则视为其对《拍卖规则》的认可,符合拍卖行业的通常做法,且不属于不当免除自身主要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应当认定拍卖公司对相关条款在网络平台上的提示及查阅设置已经履行了相应提示说明义务,并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拍卖价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近年来,我国网络拍卖市场蓬勃发展,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成为包括文物拍卖交易在内的各类非标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网络拍卖的兴起,给品类繁多的低价位文物艺术品上拍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人们参与竞拍门槛更低、参与方式更加方便快捷,文物艺术品更容易走进老百姓的日常艺术消费生活中。同时,也应当看到,网络拍卖监管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亟需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司“瑕疵不担保”、拍品图录介绍仅作参考、竞买人实地审看义务等行业惯例或特有规则,需要通过恰当方式让更多通过网络方式首次参与拍卖活动的群体知悉,避免拍后矛盾的产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网络拍卖活动的参与者,要注意“瑕疵不担保”的拍卖行业常见做法,重视实地查勘,多方了解判断拍品价值,谨慎竞拍。同时,需要提醒拍卖人和委托人,根据《拍卖管理办法》,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免责声明无效。
律师解读
01
网络拍卖是否满足《拍卖法》展示、成交的要求
《拍卖法》是2015年修订的,并未涉及“网络拍卖”的内容,关于拍卖成交的内容即“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一条中“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网络拍卖符合此种情形。
《拍卖法》关于拍卖活动有法定的“展示”要求,即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2016年11月1日,由商务部提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单位起草的《网络拍卖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关于网络拍卖展示《规程》要求:“网络拍卖前应展示拍卖标的通过网络展示的,应提供拍卖标的的文字说明、真实图片或音、视频等资料。通过线下展示的,应提供拍卖标的的实物或文字说明、现场咨询服务。”目前网络拍卖、直播拍卖均有较大发展。拍卖人一般是通过网络展示,提供拍卖标的的文字说明、真实图片或音、视频等资料,个别拍卖人可以提供线下展示。无论是否线上展示,拍卖人均应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
02
竞买人未看实物的,拍卖人是否可以适用“瑕疵不担保”条款
拍卖合同的成交,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竞买人在有效出价+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合同成立。所以拍卖合同的成立,以及拍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体现在竞买协议或经竞买人确认的其他文件的相关约定中的。这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有所区别。
拍卖合同成立以后,除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双方确认解除的情况,一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个别买受人认为,已经支付了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以后保证金不退就可以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保证金不退,是通常拍卖人采取的要求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一种措施,要求继续履行同样也是拍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拍卖人的“瑕疵不担保”我们公众号前述文章分享过相关内容。东城法院的典型案例,针对网络拍卖,认为同样适用“瑕疵不担保”确实具有指导意义。笔者认为,法院是充分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从维护交易安全,敦促商事主体合法履约的角度,最终未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诉求。
鉴于目前《拍卖法》关于“网络拍卖”的规定存在滞后的情况下,拍卖人尤其是经营文物艺术品的拍卖人,从保障交易主体的知情权的角度,从企业合规角度,应提供查看拍卖标的实物的条件;同时作为竞买人,在拍卖人已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也应审慎考虑,在拍卖成交后,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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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文物艺术品拍卖案件审判白皮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